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獻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
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
捌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惟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後,上訴人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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