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5號
PCDV,107,勞執,15,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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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佳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臺北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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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