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69號
上 訴 人 王發來
被 上訴 人 李雅珠
兼
訴訟代理人 劉文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4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69號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