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79號
PCDV,106,訴,1779,20180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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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簡淑繁
被   告 王慧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 萬6,0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7月19日收受該 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迄未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為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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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