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創實業有限公司、李美琪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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