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54號
PCDV,106,訴,1654,20180903,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創實業有限公司李美琪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