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王歐敏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8+1 )×43×10=3,870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說明就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 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又據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名下有一台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 000),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
)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 件以資證明。
六、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9月19日起至106年 9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八、請具體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領取方式及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財政部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任職迄 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薪資匯入之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並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 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 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㈡房租: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及管理費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 。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 為何?
㈢瓦斯費: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十、就聲請人之子、女扶養費11,200元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 子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具體說明扶養費每 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 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每月支出4,000 元、3,600元、3,6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 、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 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清算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 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