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黃聰發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7+1 )×43×10=3,440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5樓之房屋?如是,請說明聲請人身分證上住址 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說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180期 ,0利率,每期還款金額9,142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 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五、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又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 聲請人名下有一部車輛(SUZUKI YA-0170),請聲請人提出 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 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10月26日至106年 10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一、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 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膳食支出:請聲請人提出其每月支出膳食費8,000元之計算 方法,暨說明有何必要性?
㈡手機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行動電話高達1,00 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帳單明細。
㈢交通費3,000元:請聲請人陳報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 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 及每月搭乘次數,請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相關繳費單據。 ㈣水、電、瓦斯費8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 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㈤日常生活雜支2,000元:請提出最近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 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
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㈥勞保、健保: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 列表成冊。
㈦房屋租金: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及管理費之繳款證明、領款 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 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十二、就聲請人之母黃陳岡市扶養費5,000元部分:請提出「聲 請人之母黃陳岡市」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並具體說明扶養費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 、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 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每月支出5,000元扶養費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 。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 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 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之母目前與何人 同住?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