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513號
PCDV,106,消債更,513,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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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吳育騰即吳宗儒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0+1 )×43×10=4,730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說明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民國104年10月16日至106年10月



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1,000元: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 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並請具體說明聲請人 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 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㈡水、電、瓦斯費1,0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 帳單明細。
㈢租金10,0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及管理費之繳款證明、 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 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㈣雜支:請提出相關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其必要性。 ㈤手機1,399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行動電話高達1,399元 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帳單明細。
㈥健保749元、國民年金932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 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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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