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9號原 告 周琴(原名葉周琴)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欣律師複代理人 楊書瑄律師被 告 葉書澤(即葉章龍之繼承人) 葉秀涓(即葉章龍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就被繼承人葉章龍遺產之內容及遺產稅申報尚有未盡陳明之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葉書澤前於最後辯論期日亦未到庭辯論,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開庭前閱卷,並就卷內調得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7年8月27日函覆資料表示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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