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53號
PCDM,107,聲,3953,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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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最 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6 月15 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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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