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侯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侯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侯哲因犯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聲字第207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 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後,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現在監獄接續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 人於民國107 年9 月3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6 年5 月27日入監執行後,其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3 月2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