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湘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文湘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3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搶奪、 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0月、8 月、4 月、3 月、4 月,不得易科罰金與 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再因加 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2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另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 字第3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五案,嗣經本 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 ,嗣受刑人於103 年6 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 839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