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719號
PCDM,107,聲,2719,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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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方志和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64年11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受刑人方志和之出 生年月日原記載為「民國64年12月23日」,惟經調閱受刑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係「民國64年11月23日」之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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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