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立狄
吳涵鈴
林易生
劉文瑞
張盟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3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立狄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涵鈴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易生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文瑞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盟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 2 行所載「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應補充記載為「各自基於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同欄第13行所載「(帳 號: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 ) (見偵字第23843 號卷第26頁)」; 同欄第17行「(帳號: 00000000000 )」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見 偵字第23843 號卷第33頁)」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等人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 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被 告傅立狄、張盟宗係賭博初犯、被告吳涵鈴素行非佳、被告 林易生前因賭博案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被告劉文瑞因賭博 案處罰金銀元2000元(即新臺幣6000元)、兼衡渠等犯罪之 動機、目的、行為期間、犯罪所得、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劉文瑞於警詢 供稱,伊大約輸了10萬元等語;被告林易生於警詢供稱,伊 大概輸了100 多萬元;傅立狄於警詢供稱,伊大約輸了10萬 元左右等語;至於被告吳涵鈴、張盟宗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
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843號
被 告 傅立狄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涵鈴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易生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臺西鄉瓦厝1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文瑞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盟宗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傅立狄、吳涵鈴、林易生、劉文瑞、張盟宗各自基於賭博之 犯意,傅立狄於民國106年4 月6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號3樓之住處;吳涵鈴於106年5月16日某時,在 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號之住處;林易 生於106年6月1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 00號之住處;劉文瑞於106年7月10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0號18樓之住處,張盟宗於106年8月25日某時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各自以電腦 或手機連接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非法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 」非法賭博網站(網址為 ts.777.net 等10個網址供賭客連 結登入),輸入渠等各自於網路上申請之帳號、密碼,傅立 狄使用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吳涵鈴使用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 )、林易生使用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劉文瑞使用其所有之中信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 )、張盟宗使用其所有之中信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作為與該網站經營者之對 匯銀行,並將賭資匯入該網站經營者所使用之彰化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該帳戶所有人林銘輝所涉幫助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1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內, 以1:1 之比例轉換為遊戲點數後,在上開網站內,以美國籃 球、棒球、歐洲足球等運動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賭玩真人 視訊百家樂及賭臺進行投注,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如賭贏 則依該「九州娛樂城」簽賭網站規定之賠率獲得點數,如賭 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九州娛樂城」網站經營者所有,嗣 若欲將遊戲點數兌換現金,則由該網站匯款至渠等各自所指 定之上開帳戶內,而以此方式於上揭公眾得出入之公開網站 ,公然下注簽賭。嗣警清查上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而循線 查獲傅立狄、吳涵鈴、林易生、劉文瑞、張盟宗。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立狄、吳涵鈴、林易生、劉文瑞 、張盟宗各自坦承不諱,復有被告林易生提供之簽賭手機畫 面、「九州娛樂城」網站列印資料、被告傅立狄、吳涵鈴、 林易生、劉文瑞、張盟宗上開帳戶、上開彰化銀行帳戶開戶 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附卷可稽,被告5 人各自罪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傅立狄、吳涵鈴、林易生、劉文瑞、張盟宗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