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407號
PCDM,107,簡,6407,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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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旻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旻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壹拾肆包(驗餘淨重壹佰參拾玖點貳壹公克,純質淨重壹點肆零公克)、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咖啡包壹拾包(驗餘淨重柒拾柒點貳參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之咖啡包伍包(驗餘淨重陸拾肆點玖貳公克,純質淨重壹點參貳公克)、愷他命貳拾柒包(驗餘淨重伍拾柒點貳陸玖貳公克,純質淨重伍拾柒點貳陸柒玖公克)均沒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貝殼狀錠劑陸顆(驗餘淨重壹點肆捌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詹旻諺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桃簡字第15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 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氯乙基卡西酮則 為同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107 年3 月29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外向綽 號「小歪」之人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貝殼狀錠劑6 顆(淨重1.7564公克,驗餘 淨重1.487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 啡包14包(淨重140.61公克,驗餘淨重139.21公克,純質淨 重1.40公克)、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咖啡包10包 (淨重78.77 公克,驗餘淨重77.23 公克,微量係指毒品成 分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含有第三級毒 品氯乙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 包(淨重66.32 公克,驗餘淨重 64.92 公克,純質淨重1.32公克)及愷他命27包(淨重57.3 252 公克,驗餘淨重57.2692 公克,純質淨重57.2679 公克 )後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道 0 號文化路北上出口前,因行跡可疑經警盤查,當場查獲上 開毒品。
㈡、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阮卓群偵查終結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要目:
㈠、被告詹旻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曾文育邱韻慈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蒐證照片數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5 月31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5 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5 月9 日刑鑑字第1070034703號 鑑定書各1份。
㈣、據上,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積極明確 ,被告犯行,足以認定,依法應予責罰。
三、論罪科刑:
㈠、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 西泮、氯乙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 用。是核被告詹旻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 項、第5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同時持有上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 55 條 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之罪論處。又被告有如上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漠視政府禁毒政策而非法持 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 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 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及持 有毒品數量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之咖啡包14包、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咖啡 包10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 包及愷他 命27包(見偵查卷第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暨上開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 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貝殼狀錠劑6 顆(見偵查卷第19 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暨上開毒品成份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 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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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