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378號
PCDM,107,簡,6378,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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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財義
      鄭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12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財義違反該管直轄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而不依限停止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俊雄違反該管直轄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而不依限停止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 行「北府地管字」更正為「新北府地管字」;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證據㈠更正為「被告鄭財義於偵查中之供述:有收 受裁罰處分書,並繳納罰緩,且知現場仍係水泥鋪面及搭蓋 有鐵皮建物之事實,及被告鄭俊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證 據欄㈡第4 行「第000000000 號函」更正為「第0000000000 號函」及第6 行刪除「、現場會勘照片」,同欄一證據並補 充「㈢證人邱勝裕於偵查中之證述、不動產租賃契約2 份」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出租土地與他人後, 容任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等所有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 鋪設水泥並搭設鐵皮工廠,違法使用本案土地,損及主管機 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妨礙土地整體規劃,且於主管機 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後,未依限處理,恣意延續違法狀態, 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陳伯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717號
被 告 鄭財義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俊雄 男 7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財義係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石頭 溪段下石頭溪小段175-1號)土地所有權人;鄭俊雄則為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石頭溪段下石頭



溪小段175-8號)土地所有權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新北市 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而加以管制,竟於民國104年間某日起,未經許可, 出租與邱勝裕擅自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鋪面及搭建鐵皮工 廠,而未依前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管制,作農牧使用,而 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北市 政府地政局接獲檢舉後,分於104年5月20日及104年5月25日 ,會同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與鄭財義鄭俊雄前往上開處所勘查,勘 查發現上開土地利用情形後,即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104 年8月10日以北府地管字第1041472923及0000000000號函分 別對鄭財義鄭俊雄各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鄭財義、鄭 俊雄於上開公文送達後30日內停止非法使用,及依法恢復原 農業使用目的。然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人員於107年1月17日至 現場勘查,發覺鄭財義鄭俊雄於繳納前開罰鍰後,仍未停 止非法使用,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鄭財義鄭俊雄於偵查中之供述:有收受裁罰 處分書,並繳納罰緩,且知現場仍係水泥鋪面及搭蓋有鐵皮 建物之事實;二新北市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 107年1月17日會勘紀錄暨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104年8月10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41472923號函暨附件裁罰處分書、新北 市政府104年8月10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4147339號函暨裁罰 處分書、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現場會勘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 及第2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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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