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5839號
PCDM,107,簡,583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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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桂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速偵字第2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桂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懷疑告訴人與其前女友 交往,而心生不滿,竟恣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擋風玻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顯然欠 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 告訴人之損失,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毀損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781號
被 告 侯桂民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桂民於民國107年8月2日2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因懷疑黃勳暉與其前女友交往,竟心生不滿 ,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手機丟向黃勳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擋風玻璃,致該車前擋風玻璃破裂而不 堪使用。
二、案經黃勳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侯桂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勳暉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現場蒐證照片共1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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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