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82號
原 告 鄭羽容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 ,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如非刑事本案犯罪之 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俊傑於本案刑事程序中被訴詐欺案件,依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4673號起訴書記載,原告 鄭羽容並非刑事本案犯罪之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 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 之,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