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807號
PCDM,107,審易,1807,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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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春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6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春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 6 年7 月15日21時27分許,以不詳工具打破告訴人李慧珍位 於新北市○○區○○路0 弄00號14樓之住處大門玻璃,因而 致上開大門玻璃毀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 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之姊夫已賠償告訴人損失,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 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 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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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