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358號
PCDM,107,審易,1358,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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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聯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聯輝於民國106 年12月10日21時 2 分許,在○○市○○區○○路00號前,基於傷害他人身體 之犯意,突然徒手揮拳攻擊告訴人張淑婷,造成告訴人受有 頭部外傷、下巴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聯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淑婷已於本件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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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