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
緝字第3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不含彈匣)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俊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3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 000000000號,不含彈匣)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 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雖欠缺 復進簧及復進簧桿,惟仍可以單顆方式擊發適用子彈使用, 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19日刑 鑑字第1068001388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 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此觀之同條例第4條第2項及 第5條自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318號認定罪嫌不足而 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7 526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前述案件中扣得改造手槍1枝(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含彈匣),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 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雖欠缺復進 簧及復進簧桿,惟仍可以單顆方式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 殺傷力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19日刑 鑑字第1068001388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 1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具 有殺傷力之槍枝,核屬違禁物,依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聲請人據此聲請將扣案之改造手 槍1枝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