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48號
CHDV,107,訴,548,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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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葉謝秀語
      葉美惠
      葉源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登旺
被   告 葉美珠
      葉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間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48,於民國99年7月1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債權行為,及於99年8月23日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以撤銷,以及被告葉謝秀語應將上開不動產,經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以99年田資字第039490號收件,於99 年8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嗣於民事聲請追加狀追加附表 所示之遺產為行使撤銷權之訴訟標的物,追加聲明請求被告 間就附表所示之遺產,於99年7月1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 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2、3於99年8月23日之移轉所有權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以及被告葉謝秀語應將前 項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 務所以99年田資字第039490號收件,於99年8月23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 公同共有;被告葉謝秀語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之動產,回復 為被告公同共有。惟就追加之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命原告於107年9月7日前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266元,並當庭將補費單交付原告訴訟



代理人收受,有言詞辯論筆錄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則原告追加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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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財產標的物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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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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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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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田中鎮大崙里大安│ 1 /4 │
│ │ │路9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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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動產│機車一部 │未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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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