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6號
CHDV,107,補,556,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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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賴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2,213元(計算式:253
地號土地面積722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6,400元×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8/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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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