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賴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2,213元(計算式:253
地號土地面積722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6,400元×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8/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