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3號
CHDV,107,補,553,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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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世欽許進福、許明
輝、許萬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明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377,96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16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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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