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78號
CHDV,107,司聲,278,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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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江主義
相 對 人 江主仁
      江深泉
      江文士
      江丁主
      江世猛
      江世隆
      江博容
      江世豊
      詹寶棋
      江博能
      江映紅
      江博文
      江淑娟
      江佰川
      江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5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依所示 比例負擔。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地政規費收據聯單等件到院。又本 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 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



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經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 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 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
│一審裁判費│25,750 │江主義
├─────┼─────────┼─────┤
│地政規費 │13,100 │江主義
├─────┼─────────┼─────┤
│鑑價費 │63,200 │江主義
├─────┴─────────┴─────┤
│合計:102,050元 │
└─────────────────────┘
附表:
┌────┬─────┬─────┬───┐
│共有人 │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應賠償│
│ │分擔比例 │訟費用額 │江主義
│ │ │ │之金額│
├────┼─────┼─────┼───┤
江主義 │104/1456 │7,290 │--- │
├────┼─────┼─────┼───┤
江主仁 │104/1456 │7,290 │7,290 │
├────┼─────┼─────┼───┤
江深泉 │104/1456 │7,290 │7,290 │
├────┼─────┼─────┼───┤
江文士 │155/1456 │10,864 │10,864│
├────┼─────┼─────┼───┤
江丁主 │155/1456 │10,864 │10,864│
├────┼─────┼─────┼───┤
江世猛 │139/1456 │9,742 │9,742 │
├────┼─────┼─────┼───┤




江世隆 │139/1456 │9,742 │9,742 │
├────┼─────┼─────┼───┤
江博容 │139/1456 │9,742 │9,742 │
├────┼─────┼─────┼───┤
江世豊 │139/1456 │9,742 │9,742 │
├────┼─────┼─────┼───┤
詹寶棋、│139/1456 │9,742 │9,742 │
江博能、│連帶負擔 │ │ │
江映紅、│ │ │ │
江博文 │ │ │ │
├────┼─────┼─────┼───┤
江淑娟、│139/1456 │9,742 │9,742 │
江佰川、│連帶負擔 │ │ │
江佰 │ │ │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 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102,050元 , 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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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