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謝德慶
相 對 人 陳虹里
曾林月香
胡義能
胡秋華
胡義桐
胡義紋
胡義容
謝文登
謝欣勳
謝妙貞
謝宛錚
謝幸君
謝許水枝
謝妙蒔
謝妙凰
謝幸吟
謝和霖
謝文喬
許惠美
許世英
許家雄
謝文樂
蔡金花
謝昇榮
謝宜宴
謝玉英
謝玉珍
謝玉芬
謝玉珠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謝馬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 對 人 陳萬福
謝文松
謝周祝
謝繼通
謝文田(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謝文生(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謝文發(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葉家昌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示比 例負擔,相對人謝文田、謝文發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 造依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審查,就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其中相對人謝 文生提出之製圖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收據日期:10 7年5月28日),係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 第252號判決(107年3月13日)後所支出,有相對人謝文生 提出之收據影本附卷可稽,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 訟費用,應予剔除;相對人陳虹里提出之起訴裁判費9,360 元(收據日期:104年2月16日)及非訟事件費1,000元(收 據日期:104年3月16日),係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起 訴(105年4月25日)前所支出,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 ,有相對人陳虹里提出之收據正本附卷可稽,相對人陳虹里 所提應係他案件之訴訟費用單據,就此部分應予剔除,另查 閱卷宗,相對人陳虹里支出之起訴裁判費為10,570元,本件 以10,570元計算相對人陳虹里之起訴裁判費;聲請人謝德慶 因繳納地政規費所支出之匯費30元,此乃聲請人謝德慶為便 利自身繳納訴訟費用所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該支出應予剔除。準此,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 計算書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共有人及其金額,依費用計 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 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除相對人陳虹里、許惠美、謝文田、謝文生外,其他相對 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陳虹 里、許惠美、謝文田、謝文生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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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預納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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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費 │18,000 │謝德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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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11,350 │謝德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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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72,050 │謝德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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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費 │10,570 │陳虹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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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950 │陳虹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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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12,800 │陳虹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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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11,350 │陳虹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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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費 │8,000 │許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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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9,750 │許惠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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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裁判費 │15,855 │謝文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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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11,350 │謝文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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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82,025元 │
│謝德慶預納101,400元 │
│陳虹里預納35,670元 │
│許惠美預納17,750元 │
│謝文田預納15,855元 │
│謝文生預納1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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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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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
│ │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謝德慶│陳虹里│謝文田│謝文生│
│ │ │額 │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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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林月香、胡義能│6/24 │連帶負擔│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
│、胡義桐、胡義紋│連帶負擔│45,506 │擔 │擔 │擔 │擔 │
│、胡義容、胡秋華│ │ │20,817│3,118 │2,912 │909 │
│、謝文登、謝欣勲│ │ │ │ │ │ │
│、謝妙貞、謝宛錚│ │ │ │ │ │ │
│、謝幸君、謝許水│ │ │ │ │ │ │
│枝、謝妙蒔、謝妙│ │ │ │ │ │ │
│凰、謝幸吟、謝和│ │ │ │ │ │ │
│霖、謝文喬、許惠│ │ │ │ │ │ │
│美、許世英、許家│ │ │ │ │ │ │
│雄、葉家銘、葉家│ │ │ │ │ │ │
│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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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馬(遺產管理人│6/24 │45,506 │34,129│5,112 │4,775 │1,490 │
│:財政部國有財產│ │ │ │ │ │ │
│署中區分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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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德慶 │1/12 │15,16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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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樂、謝玉英、│1/36 │連帶負擔│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
│謝玉珍、謝玉芬、│連帶負擔│5,056 │擔 │擔 │擔 │擔 │
│謝玉珠、蔡金花、│ │ │3,792 │568 │530 │166 │
│謝昇榮、謝宜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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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萬福 │1/8 │22,753 │17,065│2,556 │2,387 │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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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松 │1/72 │2,528 │1,896 │284 │265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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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周祝 │1/72 │2,528 │1,896 │284 │265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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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繼通 │1/36 │5,056 │3,792 │568 │530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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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里 │3/24 │22,75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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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田 │1/48 │3,79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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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生 │2/48 │7,58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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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發 │1/48 │3,792 │2,844 │426 │398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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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 總額新台幣182,02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 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