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633號
CHDV,107,司票,1633,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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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上列聲請人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啓銘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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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