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翁頂翔
上列聲請人翁頂翔因與相對人黃炳輝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翁頂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
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經核,聲請人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付款,然本票之提
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
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
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本件聲請狀未記載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如欲請求利息,請
具狀釋明所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