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591號
CHDV,107,司票,1591,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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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聲請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水旺等三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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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