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499號
CHDV,107,司票,1499,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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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李文龍
上列聲請人李文龍因與相對人謝小柔即謝于芯即謝雅柔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李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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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