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57號
CHDV,107,司票,1257,2018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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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潘仁妹
上列聲請人潘仁妹因與相對人林振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潘
仁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振利(住彰化縣○○鎮○○○街00號)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之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併請釋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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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