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潘仁妹
上列聲請人潘仁妹因與相對人林振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潘
仁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振利(住彰化縣○○鎮○○○街00號)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之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併請釋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