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60號
CHDV,107,司拍,16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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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林獻順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相對人羅全志等二人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4地號、5-79地號土地之最
  新:
  (一)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異動索引(各項資料均應揭示)
二、提出相對人羅全志(即本件抵押標的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省略
  )。
三、具狀說明本件抵押擔保借款債務有何已屆清償期或依約定而
  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之情事,又其已屆之清償期或依約定得
  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之日期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依約定須經通知或催告者,請併提出通知催告函暨其送達回
  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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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