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林獻順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相對人羅全志等二人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4地號、5-79地號土地之最
新:
(一)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異動索引(各項資料均應揭示)。
二、提出相對人羅全志(即本件抵押標的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省略
)。
三、具狀說明本件抵押擔保借款債務有何已屆清償期或依約定而
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之情事,又其已屆之清償期或依約定得
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之日期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依約定須經通知或催告者,請併提出通知催告函暨其送達回
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