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李成法
上列聲請人李成法因與相對人林有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李成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
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三、請具狀說明本件有無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前(即
民國105年3月14日前)存在之擔保借款、票據債權?如有,
並請說明是否已屆清償期,且應提出該債權存在及已屆清償
期之證明文件。(按本件所提出之借款、票據文件,其日期
均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