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吳秋香
上列聲請人吳秋香因與相對人陳才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
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和平段407(登記次序26)、472(登
記次序7)、472-1(登記次序7)等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
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提出相對人陳才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如已死亡者,請提
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查詢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函詢管轄法院之回函或至司法院網
站之家事事件公告區查詢結果),並應列全體合法繼承人為
相對人。(以上戶籍謄本之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請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