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4號
CHDV,107,司拍,154,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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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吳秋香
上列聲請人吳秋香因與相對人陳才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
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和平段407(登記次序26)、472(登
  記次序7)、472-1(登記次序7)等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
  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提出相對人陳才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如已死亡者,請提
  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查詢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函詢管轄法院之回函或至司法院網
  站之家事事件公告區查詢結果),並應列全體合法繼承人為
  相對人。(以上戶籍謄本之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請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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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