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葉宗吉等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一)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新庄子段229-8(登記次序67,所有
權個人全部)、229-37(地號全部)等地號土地及同段
1370(建號全部)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
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聲請狀證物四催告函之送達回執。
二、具狀說明本件所擔保之四筆借款債務是否均有未依約清償或
未攤還本金之情事?如有,其違約未履行之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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