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05號
CHDV,107,司促,8705,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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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侯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吟君於民國106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9月14日止累計379,650元正未給付,其中37
   4,115元為本金;5,5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侯吟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7日止累計135,715元正未
   給付,其中128,264元為消費款;6,221元為循環利息;1,
   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吟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374115│     │9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吟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8264│     │8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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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