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
債 權 人 陳奕瑄
上列債權人陳奕瑄因與債務人蔡楊敏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陳奕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自本狀送達之次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