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53號
CHDV,107,司促,8653,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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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
債 權 人 陳奕瑄
上列債權人陳奕瑄因與債務人蔡楊敏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陳奕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自本狀送達之次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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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