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甘瓈方即甘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甘瓈方即甘寶珠於民國91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03日止累計
476,820元正未給付,(其中124,163元為本金,352,657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甘瓈方即甘寶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03日止累計
476,023元正未給付,其中128,166元為消費款;344,257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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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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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甘瓈方即甘│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8166│寶珠 │9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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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甘瓈方即甘│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4163│寶珠 │9月0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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