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09號
CHDV,107,司促,8509,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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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丞治即謝寬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零玖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丞治即謝寬達於民國92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93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
   月03日止累計102,057元正未給付,其中31,340元為本金
   ;70,63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丞治即謝寬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03日止累計228
   ,941元正未給付,其中58,733元為消費款;166,608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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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丞治即謝│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340 │寬達   │9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丞治即謝│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8733 │寬達   │9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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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