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89號
CHDV,107,司促,8489,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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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
  陸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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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