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王柔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四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