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嘉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二)債務人黃嘉浩於民國106年06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817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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