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15號
CHDV,107,司促,8015,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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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方君宸即方秋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君宸即方秋悅於民國8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
   223,279元正未給付,(其中56,752元為本金,166,527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方君宸即方秋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67,
   884元正未給付,其中16,995元為消費款;47,293元為循
   環利息;3,5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方君宸即方│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995 │秋悅   │8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君宸即方│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752 │秋悅   │8月25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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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