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80號
CHDV,107,司促,7980,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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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債 權 人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債權人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保辰企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保辰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
  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博銓之最新之個人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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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