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莊岳勳
債 務 人 莊東憲
債 務 人 陳燕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岳勳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莊東憲、陳燕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
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共申借4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9,736元、32,15
0元、32,257元及31,657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
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4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岳勳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2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7,458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
東憲、陳燕𧃃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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