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3號
CHDV,106,重勞訴,3,2018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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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56號判例明揭其旨。
二、按為使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能安心治療並休養,以利傷病情 形盡早康復並早日返回工作,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 間,給予公傷病假。」。次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 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 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 償責任。」、「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 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款、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職 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 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 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 條及第27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詹正煥訴請確認與 被告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乙事,其前提要 件為原告是否因職業災害致必須利用公傷病假休養,惟本件 是否屬職業災害、被告是否應予補償乙節,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在案,惟尚未確 定,並經原告詹正煥表明將提起上訴,此有電話記錄附卷可 稽。本院審酌原告詹正煥是否係因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履行 勞動契約,為本院審酌原告主張是否有理由之先行要件,即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 免裁判歧異,本件有於前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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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