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詹正煥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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