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趙世寬
施麗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洪勝雄
洪勝河
洪維隆
張端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敏治
被 告 陳種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