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姜禮銘
上 訴 人 陳朝棟
劉怡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彩雲等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