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王勝金 王煙源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被 告 王洪洲 王洪境 王洪堯 王百祿 李王素霞 賴王素綿 王素惠 王重樺 王武榛 王世鏹 王祥驊 黃王素貞 王淑美 王張查 王鑫河 王元順 王勝森 王徐素月 王鴻鈞 王鴻塘 王素寬 王彩鳳 王彩玲 王妙榛 王瓊璋 王贍賢 王晨竣 王秝庭即王宣樺 王藍誼 王勝雄 王傳義 張王秀戀 林欽榮 林雪娥 林雪鳳 林幸君 林淑眞 林保伶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耕甫被 告 王煜輝 王黃靜 王黃秀枝 王堂修 王堂享 張貴媛 王啓文 黃兆森 蔡財榮 蔡沛潔 王佳誠(王胡桂之繼承人) 王世任(王胡桂之繼承人) 王世燿(王胡桂之繼承人) 黃王荔(王胡桂之繼承人) 王薪筆 王寵惠 王家瑜 王秋真 王俊慶 王寶如 許蒼林 許春騰 黃許藝 蕭許早 許綉語 謝林旺(謝達欽之繼承人) 謝妙 (謝達欽之繼承人) 謝年 (謝達欽之繼承人) 謝朴淯(謝達欽之繼承人) 魏宗禧 魏扶誠 魏政德 魏大川 魏秀娟 王奇山 王文慈 王春柔 王春燕 黃意如 黃意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被繼承人王潭所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因繼承人(兩造)憑以繼承之法律關係複雜,有一般繼承、代位繼承、再轉繼承等類型,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務必再為精確計算兩造之應繼分(卷附445地號土地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經核計算有誤即附件14,請重行提出445地號土地持分計算表),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為核對計算,以利兩造辦理分割登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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